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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一个月被辞退

时间:2023-01-01 22:20:01 作者:刘老师 字数:4139字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如果工作时间超过一个月的,属于“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该情况属于非标准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不能协商一致解除。

根据《企业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在非全日制用工中,员工应当分别与每一个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劳务)合同,确立关系。

如果只签订一份无固定期限协议,就会面临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风险。

因此,对于在非全日制用工中被判定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力后如何处理才是比较妥当的处理方式。

一、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

[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但是,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或者虽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例外情形,劳动者也可以在终止用工后及时书面通知用人单位。

一、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二、超过一个月的工作时间,属于非全日制用工;

  用人单位不得以连续两个工作岗位以上的非全日制用工形式,使用非全日制用工。

《劳动合同法》第90条规定:“以完成一定服务年限或者劳动合同约定条件为期限,向劳动者支付基本工资。”

对于非全日制用工的工作时间,用人单位不得随意约定超过一个月期限的工作时间,而《劳动合同法》第89条又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均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

所以,在实践中,如果出现超过一个月的工作时间,即使是“无固定期限合同”中规定了两个连续工作年限的,双方也是可以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超过一个月的工作时间,属于非全日制用工;

三、劳动者被判定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关系并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如果劳动者在一年内累计与10个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就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的情形,而是应按照“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处理。

(一)、劳动者应当在30日内与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

(二)、订立劳动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订合同,续订时不得另行约定试用期;

(三)、当事人一方向对方支付了经济补偿,对方同意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达成新的协议的,继续履行;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经济补偿不得低于劳动者在本用人单位实际工作年限的百分之八十;

三、劳动者被判定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关系并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四、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前提认定双方存在书面劳动关系;

  如果劳动者完成一定的工作内容后,其与用人单位之间就不存在书面劳动关系。

但是,如果用人单位提供了加班证明、职工花名册等能够证明劳动关系的材料,那么也可以认定存在书面劳动关系。

但对于劳动者提供虚假信息,隐瞒事实真相的,将被认定为欺诈劳动关系。

四、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前提认定双方存在书面劳动关系;

五、如果劳动者提出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以视为同意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前提,与用人单位约定一段时间后解除劳动关系。

  如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则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

“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约定服务期,但不得超过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十年”。

“除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工资报酬外,也可以约定试用期,但试用期的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向劳动者支付服务期经济补偿,也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服务期经济补偿。”

五、如果劳动者提出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以视为同意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前提,与用人单位约定一段时间后解除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