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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证明为啥不能写个人原因

时间:2022-12-06 21:50:01 作者:周老师 字数:3469字

  最近,有网友在网上吐槽自己的离职证明。

原来在自己辞职的时候,单位只给盖了一张“同意离职”的证明,并要求他回去后补一份“个人原因”。

这个要求让网友感到不解,明明写了“同意离职”的情况下还是被要求在“个人原因”一栏里填写自己想写的原因。

还有网友表示:为啥不能写公司名称呢?

还有网友在留言区表示:为什么不能在证明上再写上一些个人信息呢?

不少职场人士吐槽,“离职证明”变成了一份鸡肋,让人不得不看。

事实上,很多企业都会要求员工写离职信、离职证明等来证明自己离职,但有些企业只要求员工写一下“个人原因”就行了。

其实这种做法是错误的。

那么我们应该如何填写?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限制劳动者辞职。

1、“同意离职”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它不限制劳动者不得离职。

  但不是说,同意离职就可以了,单位还需要填写“个人原因”,才能把离职证明给你盖上。

所以说,这是错误的做法。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1、“同意离职”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它不限制劳动者不得离职。

2、“个人原因”一栏是员工自己填写,而非单位。

  这种做法会让用人单位有更多的借口来逃避法律责任,

也不得对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作出不合理的规定。

那么如果是员工自己填写“个人原因”这一栏的话,用人单位又该如何处理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条: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由单位负担全部或者部分社会保险费的,自劳动合同生效。

2、“个人原因”一栏是员工自己填写,而非单位。

3、不存在因为在公司有过错导致工作失误,导致公司被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因为这种情况只会导致劳动合同的解除。

  那么在没有明确的规定下,是不是离职证明上就不能写个人原因呢?

当然,不是。

因为很多公司都会有一个离职流程,那就是员工需要先递交一份辞职申请,并提交个人相关资料(包括:离职申请、身份证复印件、简历、工作证明等);然后再给 HR审核并填写《入职申请表》。

那么在这其中,有些人会担心写完个人信息后是否能顺利入职呢?答案是否定的。

3、不存在因为在公司有过错导致工作失误,导致公司被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因为这种情况只会导致劳动合同的解除。

4、《规定》中没有对“个人原因”栏下定义,但是这也是不能限制离职员工离职的一个方式。

  另外,单位也可以对“个人原因”栏进行修改。

《规定》第三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可以在“个人原因”栏中对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岗位等内容进行约定。

而“离职证明”只是劳动者辞职时的一个书面凭证,不能限制离职员工的自由离职,也不能限制职工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之外的其他任何法律关系。

所以建议劳动者不要因“个人原因”而辞职,这样做既浪费时间又浪费金钱。

而且也不符合法律规定,毕竟员工在公司的任职期间也要证明自己确实是因为某些原因离职。

4、《规定》中没有对“个人原因”栏下定义,但是这也是不能限制离职员工离职的一个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