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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基础知识重点必背,公安基本功要点必须背诵

时间:2022-11-15 12:20:01 作者:刘老师 字数:50915字

  很多同学在备考公安类公务员的时候,会遇到一些考点,而这些考点却不是很清楚。例如,公安基本功的要点记忆量比较大并且非常枯燥乏味,很多同学对这一类的内容都不太熟悉甚至都没看过。如果想要系统地掌握这类知识,我们必须熟记于心。有一个知识点才是最核心的知识点!为什么这么说呢?!因为很多知识点并没有说清楚,而且都是非常抽象的。在考试中都考的很简单,但是有时候就是不会考。所以我们要在平时的学习过程中多加练习才行。今天我们就来总结一下公安基础知识重点必背知识要点吧!在考试过程中绝对不会出现看书一遍过了知识点又不知道要怎么去记忆这类题目!

一、行政执法主体

  行政执法主体是指依法实施行政管理和行政强制的公安机关和其他执法机关。行政执法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实施行政执法主体的规定。行政执法主体包括公安机关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公安机关。依法设置的行政执法机构,必须有相应类别的执法资格证书,实行资格管理制度,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具有相应的职权,依法履行行政职责,取得相应的执法资格。法律法规规定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组织还包括行政机关自己所属的警察总队。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委托公安机关实施行政管理的权利和活动,属于实施行政管理和行政强制行为方式及程序以外的事项。这些权利包括政治权利和其他合法权利,但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并且不得侵害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不得侵害他人利益。依法享有特定权利和履行特定义务的公民或者其他组织不受法律保护。公民不履行纳税义务,经催告仍不履行的,由有关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不履行行政管理职能,但是应当履行或者未履行其他法定职责,造成他人损害的除外。行政机关还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其他公民:因身体受到违法侵害或者涉嫌犯罪需要调查取证,可以委托他人进行,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依法采取措施而不立即实施强制性措施或者采取其他强制措施的只能是国家工作人员,因此执法主体指实施行政管理或者其他行政执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公安机关,还包括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授权或者委托部门和行政人员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以及国家机关中从事执法活动的其他国家机关和行政管理人员等。国家司法机关:指司法机关。法律、法规规定公民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为行政执法主体。可以通过这些知识点来记忆!具体内容就说一下:在行政执法主体这一部分我们主要把三类主体进行区分,即国家机关

一、行政执法主体
  1、中央人民政府机关

  中央人民政府是指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中央书记处、中央军事委员会等。国务院由总理、副总理组成,总理为国务院总理。国务院的组成部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设国务院组成部门及其负责人。国务院组成人员。国务院直属特设组成部门和办事机构,国务院秘书长为正部级,由国务院总理兼任。国务院总理,副总理:组成人员国务委员、外交部长、中央军委副主席、国家移民管理局局长;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国务院总理兼任中央军委主席;国务院副总理、各部部长;国务院副总理兼外交部长;各特别行政区的代省长;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直属机构的负责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人。

  2、国务院部门

  国务院各部门按照其职责权限对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事项进行监督管理;代表国务院履行行政监督职责;负责组织实施国务院部门各方面工作;对国务院部门执行的法律或者国务院授权的事项进行协调。国务院各部门是国务院行使行政职权的重要主体。具体包括:国务院组成部门,是组成人员,副组成人员分别由部长和副部长兼任。国务院部门是党和国家其他领导机构的组成部门和办事机构.在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之外享有最终解释权,行使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依照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的规定参与国家事务治理活动;承担行政职责。国务院领导全国机构和直属机构;国务院设各工作部门和地方所属部门为正司局级的单位。国务院各部门及其工作部门可以根据职责权限,在其授权范围内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行使行政职权;不得行使行政职权或者不作为或慢作为;不得超越职权范围行使权力;不得滥用职权谋取利益;不得接受贿赂;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力。国务院部门承担行政职能后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布本部门的执法信息;接受公众举报投诉;接受监督;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3、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是执行法律、法规、规章、上级政府及其部门的命令、决定,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职权的组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其工作人员必须按照法律和规章履行职权。司法机关是指依法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中提出控诉和对刑事判决、裁定的机关以及其他审判组织,包括审判庭和人民检察院和审判管理委员会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是代表本行政区域内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它除了依法对下级国家机关和群众性组织实施直接监督外,还可以通过自身职权进行对人民群众实施教育、监督司法和其他职权实施工作;对行政行为进行检查、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还代表本级人民政府行使立法权和其他职权;代表人民依法执行职务;对违反法律和法规实施的行为负责;调解;处理群体性事件;代表国家处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范围内的公共事务;法律、法规授权禁止的事情等。注意!执法主体有什么区别呢?不是说都是依法行政吗?这里有什么区别?!大家一定要注意!在考试中常涉及到行政执法主体这一部分可能会涉及行政执法主体问题,这个就看大家自己如何理解了!注意!

  4、其他机关

  (1)其他机关:包括其他行政机关。公安机关中从事执法活动的其他国家机关和行政管理人员等。(2)各级政府或行政机关:政府内设机构的依法设置的行政执法机构,包括:综合执法部门、专门执法队伍(支队、大队)、临时检查员及其他辅助人员等各种执法主体。比如:市场监督管理、质量监督、劳动保障、食品药品监督等,这些主体都属于行政执法主体。(3)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省级政府及以上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是国家行政机关,具有行使行政职权的资格,有权力依法对社会事务实行管理和实施监督等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和有关经济管理部门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组成部门。负责本级财政、审计监督、宏观调控以及其他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部门:除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外,其他从事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及其他行政事务管理的机关都属于行政执法主体。因此可以从这一点理解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涉及到的法律知识并不重要。'公安机关主要包括公安机关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构(即警察总队),公安机关行使行政执法权时必须取得相应的执法资格之后才能进行相关行政执法活动。

  5、国家机关中从事执法活动的其他国家机关

  在执法主体这一部分,我们主要把行政执法主体分为政府和公法,如行政处罚法等。行政机关一般由行政机构组成,内设办公室,也有的部门还有处长领导。执法主体主要分为三种类型:(1)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人员实行分类管理制度,根据法律赋予政府不同行政机关职能和权限,有相应专门人才或专兼职人员执行公务。根据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职能划分和配备情况实行不同管理制度,以利于依法开展工作和取得实效。(2)执法主体两者都要通过一定形式赋予其相应的执法主体资格,并实行行政执法资格管理制度,即行政执法主体证书制度(以下简称“执法资格证书”),证书编号可以在全国行政执法证件网上查询。证件有效期为五年。根据行政执法证书管理办法的规定对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资格进行审核把关。

  6、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并以共产主义为最高理想和最终目标,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武装警察部队。是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以武装力量为主要作战力量的武装组织,是国家武装力量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民解放军一个有机组成部分。作为武装力量代表国家行使保卫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维护国家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秩序等各项职责,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与荣誉的武装力量。主要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保卫国家安全,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武装保卫国家武装力量;保卫边防;负责国家安全事务和国防;保卫军事设施和其他军事设施等七项任务。武装力量由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管理;武装力量主要由公安机关负责;民兵组织参加民兵共同完成和平时期的任务;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实行军事指挥体制,实行统一领导;依照有关权限设立地方武装力量编制。军事机关: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下设军事科学院、军事工程学院、战略支援部队指挥学院、军事交通学院:履行地面勤务、军事医学以及反恐怖职能。军事检察院分别设在总参谋部和解放军总政治部里面。有武警总部直属单位;总部机关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中央军事委员会合署办公;中央军事委员会设立若干领导小组;中央军委领导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总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副司令员兼参谋长;总政治部副主任;公安部部长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由其授权或者委托公安机关编制、人事部门领导人民警察部队。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实行回避制度;在行使职权时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及其实施细则;不得滥用职权或者徇私舞弊。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与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建立军事联系制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地区具体情况和需要调整职责。有权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违法犯罪活动或者突发事件的处理措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实施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

  7、国家司法机关

  指人民检察院,是法律规定的国家机关中具有诉讼主体资格的组织,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其他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案件。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构,由最高人民法院主管,负责审判国家工作人员。人民法院负责对刑事案件提起公诉,判决宣告被告刑事犯死刑,立即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人民检察院提起的第一审民事诉讼案件,由第一审人民法院受理;第二审行政案件第一审中由审判员或者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第三审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由审判员宣判;如果有本法规定情形的由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但是,人民法院查明事实的认定有错误的除外;其他应当由审判员审判的事项除外;审判员应当依法裁判注意事项:第一审应当开庭审理;第二审应当开庭审理。人民法院组成人员依法组成。审判不得轻于原审;刑事案件被告人未委托辩护人可以在看守所会见;人民检察院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刑事诉讼证人不得出庭;因特殊情况经院长批准可以在指定位置进行旁听;参加诉讼的公民可以旁听法院的庭审应当在法庭进行;人民陪审员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陪审员名额和比例参加审判工作;审判员应当出庭。

二、公安机关的组织架构

  公安机关的组织架构包括两层:第一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省辖地级市、县);第二层:市、县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设区的市、自治州,县级市设区、市),其中市辖区由市公安局决定。公安机关(分)队:派出所和派出机构。其中,派出所设所长1名或副所长3名及以上领导职务,其他民警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根据其工作需要和民警队伍素质情况从高到低确定。人民警察是公安机关的领导骨干力量。具体负责治安、刑事、民事纠纷和执行刑事案件的侦查活动。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实行属地管理原则。第二层:公安派出所、派出法庭及驻所检察室、警务联络室,负责案件处理、接待和日常工作协调联络工作等。内设机构除日常管理外还包括:刑事侦查、治安保卫、法制监督等职责及派出所民警编制审批及调动、人事管理等业务工作。其基本职责:1.打击刑事犯罪活动;2.防范和化解社会风险;3.保护公民财产安全;4.维护社会治安秩序;5.指导基层公安工作;6.上级公安机关要求下级公安机关协助执行的其他事项。三个层级所对应的组织架构分别为人民警察(局)制、派出机构制以及派出所(含派出所)和社区警务站(队)所等警种模式。???另外,根据公安工作实际,公安机关一般有以下组织架构:(1)分局;(2)分局、派出所,即按照警察编制或隶属关系设立的公安局和派出机构之间或者不同层级派出机构之间设置上下级关系单位和业务工作关系,由省人民政府任命并由省公安厅主管;根据人民警察管理工作需要,调整编制时可以单独将分至下级公安机关,并可根据工作需要临时调整编制和级别。2.县公安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一般由所辖范围内3个以上单位组成或者以一个派出机构承担一个治安大队的执法职能以及相应地治安防范任务即可。??如果是基层派出所就不属于专门序列!??”也不是!??”派出所具体办案业务工作由派出所负责处理,并设置

二、公安机关的组织架构
  1、负责治安防范工作。

  派出所的执法范围,包括有刑事案件侦查、治安案件查处、服务人民、信息采集、公共安全防范、法律援助、纠纷调解等。???基层社区警务站所,主要指社区警务工作站(队)所。其中,社区警务工作站(队)所为综合服务单位,由所在社区或者该社区群众、基层政府组成,社区民警兼任办公室主任、治安联防队员、驻所检察监督员等人员。主要职责:从事社会治安防范、矛盾纠纷化解、服务管理、人员服务等工作。警务站(队)所一般由固定警长、辅警和一名社区民警组成,其中一般民警不兼任领导职务,由所在辖区派出所所长兼任,社区警长、治安联防队员、治安志愿者、义务治安联防队员等职务。??3.公安分局:是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设区的市、自治州,县级市设区、市)一级公安机关,由管辖区域内10个以上公安机关(包括公安现役部队)构成的人民武装力量机关和公安机关管理事业单位组成的领导下的执行政权组织。??公安机关负责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组织本地区的群众性活动等群体性公安工作;履行公安机关职责;组织查处犯罪活动及其他严重职务犯罪案件;指导基层公安工作;对本级公安机关工作实施监督考核等工作。???所以这些基本警种设置上与基层所队不同吧!?”但是警察是以“局制”管理机构存在的!???”不是啊~不是!是基层民警通过基层工作调动设置而来~具体在派出所办案事项有哪些呢??”社区警务站(队)所所对应的警种、层级以及其工作职能主要为:辖区治安防范、公共安全防范等。在日常工作中主要负责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以及其他预防、预警社会治安和群体性事件。1.依法实施反恐怖斗争;2.治安防控;3.协助公安机关做好应急管理工作;4.维护基层生产、科研和文化生活秩序;5.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及公安信息采集等具体警种业务服务管理等事项。??”?

  2、根据案情,派出所可以直接受理刑事案件、治安案件和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治安问题,但是不属于刑事、民事责任范围的事情则由专门公安部门来处理。

  派出所,负责所辖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公安派出所是公安机关内部的派出机构,负责直接向本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上级机关递交卷宗。3.派出机构(含派出所),一般由公安机关领导的派出部门设立的办事机构,在公安部门设置若干职能岗位。其业务工作由所属分局统一负责处理且不得脱离分局单独办案。一般设警务站1-2个月不等(有条件可以设站所)。3.社区、村居:一般依托社区服务中心设置。??”社区警务是以家庭为单位,以警务工作站为依托,有专职或兼职的公安人员组成。"警务工作站(队)所”,这是我们经常听到的一种基层做法,比如社区警务站(队)、小区物业保安、楼门长等都属于治安管理人员中比较常见与群众接触较多的群体,他们除了承担日常治安巡逻防控任务之外还担负着交通疏导等职责,一般也没有编制以及其他特殊要求,一般会与居委会、物业公司等进行合作(类似警务室管理模式)。不过根据现实情况和民警实际工作需要,基层派出所设立的辅警会有一些属于正规军或者是公安现役部队的辅警性质不太一样!?但无论何种类型和形式,都属于人民警察(局)制或派出机构制!..我们就说这些吧!!!”

  3、派出机构:设派出法庭,接受人民法院审判、检察院的监督和检察机关监督。

  派出法庭及驻所检察室、警务联络室,为派出所具体办案业务工作提供便利条件。3.社区警务站(队)所就是所辖范围内一个社区里面设置一个警务站(队)或者警务站。警务站(队)所具体运行规则同上述分局、分局、派出所。(4)辖区内的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为辖区内的社会治安组织单元。??派出所民警除在办案之外也要接受驻所检察室、警务联络室和检察干警的法律监督,但是驻村工作组由当地政府派遣(社区民警是临时聘用人员)或者是在辖区内有影响工作的人员担任。???也就是说,派出所不属于真正意义上的执法序列!??”派出所民警由县级公安机关从高确定!??”还是由派出所负责具体办案业务处理就行了吧!??”?也不是!?另外,根据公安工作实际情况而设置民警序列是必须的!

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范围

  适用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行为和公共安全事件。具体包括: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拒不履行法定职责;故意或者滥用职权的行为。行政机关在行使处罚权时,应当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享有陈述、申辩以及要求期限。经审核后应当作出决定的,应当及时予以执行。对公民采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履行法定义务,经教育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进行查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行政机关有权要求违法行为人承担可能引发行政风险的民事责任或者其他责任事项、以及法律规定不得追究行政责任的行为存在。

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范围
  1、不依法履行职责,情节严重

  不依法履行职责,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严重损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之一。本章对违法行为人不履行法定职责情形有明确的规定。法律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时候,应当依法给予执行。法律、法规规定是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的条件之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义务履行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履行法定义务、经教育仍不改正的;经教育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

  2、限制人身自由

  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是指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行使自由和财产权利时,不得加以非法限制或妨碍。人身自由所依法享有的各种权利,例如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不被干扰。人身侵权中的人身权利包括生命权、身体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权利。公民可以对行政机关的下列行为提出批评、控告:(1)侮辱或者诽谤;(2)诽谤;侵害他人名誉;(3)实施其他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非法限制公民财产权利不合法的行为;违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或者非法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的行为(包括对公民的侮辱、诽谤)禁止违法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对公民的人身权利作出的不合理限制或者剥夺其人身自由及尊严等妨碍行为。禁止: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时间连续超过三个月的;对精神予以损害的;限制人身自由时间超过法定期限2倍以上3倍以下;时间限制不得超过三小时的行为;违反规定使用强制措施或者罚款;情节严重的方式从事行政处罚决定违法行为。限制人身自由的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情节严重的责令2日重新出现或者延长。限制时间重新计算累计不得超过十五日;不得逮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处罚有异议且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同意的,可以自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复议申请;但是决定暂缓执行的除外。经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依法维持决定的,限制其自由的期限可以延长至做出决定之日起二年内。对公民依法采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行政处分决定均视为行政处罚法施行后生效的决定。

  3、查封、扣押、冻结其财产

  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相对人不履行行政处罚义务时,依法将该财产转移或者处分给他人代为执行。冻结行为系针对财产而非债权。行政处罚法规定在《治安管理处罚法》中,财产性质属于行政违法行为。但是,对于经告知仍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或者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的除外。具体包括:非法扣押或者冻结被执行人的财物;查封、扣押或者冻结金融机构用于违法建设的资金;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的;扣押或者查封、冻结其他依法应当扣留的财物;其他查封、扣押、冻结的情形。查封、扣押、冻结期限不得超过原查封、冻结期限自行政相对人履行义务届满之日起计算;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查封、扣押财物包括当事人拥有或者控制的动产、不动产和动产;留置装置与扣押或者冻结物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具有可执行性而被查封或者扣押财产已被冻结或者已经被冻结的;排除执行;其他应当采取措施的。查封、扣押或者冻结应当依照法律规定进行。

  4、其他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但法律授权行政机关实施的除外

  法律授权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依法实施催告程序或者公告程序。催告程序包括当事人申请听证、陈述和申辩以及要求听证、责令限期履行等程序。法律授权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可以将有关事实记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当事人基本信息、拟处罚情节、拟罚款数额、案件的基本情况和理由,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法律依据等内容。并附案件情况说明书。催告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违法事实发生的次日起十日内。行政机关可以责令当事人履行行政义务,也可以不履行行政义务。

  5、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行政处罚的实施: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相对人的明确责任人;(二)有相对人并有证据证明其存在;(三)实施了违法行为;(四)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内;(五)期限;该期限为6个月。(七)行政处罚应当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期限作出延期或者改变决定的规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案件期限一般不得超过六个月,特殊情况经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一次;法律、规章对行政执法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法律、法规不做具体规定的予以延长。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延长决定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法律、法规有规定的,行政处罚自批准之日起执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处罚种类的具体种类和幅度,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6、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追究行政责任的其他行为

  1.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采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期间不得离开住所、不得进入营业性公共场所、不得进入娱乐场所等措施。2.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2.责令停产停业1个月以上3.在责令改正期限内经行政管理相对人拒不改正的。根据行政处罚与行政拘留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治安管理处罚办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拒绝接受检查,不按照规定接受检查的;2.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4.拒不履行下列义务:未经许可携带管制器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禁止进入区域的;5.阻碍执行职务的:6.拒绝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报告。

四、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是指国家根据刑法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追究刑事责任的一种制裁方式。我国刑事责任分为法定刑事责任和酌定刑事责任两种模式。刑事责任的形式是:一是法定犯罪,如故意杀人罪。二是酌定犯,即在犯罪过程中不负刑事责任,而要承担刑事责任的人应当负刑事责任。三是连带责任:是指法律规定的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人与承担主要责任的人之间应承担连带民事责任。四是从宽处罚的制度原则,犯罪轻是指没有直接导致死亡或重伤的结果以及没有造成严重后果而被判处刑罚这一行为是犯罪,也就是刑事责任比较轻或者没有刑事责任;如果造成了社会危害,则是要负刑事责任。例如: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破坏生产经营罪,而这些罪名都是会影响到刑事处罚的性质,只要是犯罪行为,那么就是构成犯罪,就是要承担刑事责任的!并且都是需要负刑事责任的!所以这一点我们一定要注意哦!以上就是我们要记忆的内容,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能考上公务员是我们共同的心愿!最后给大家总结一下相关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关注我哦~感谢您的阅读!!下期内容更精彩!!每天更新!!#公务员#

四、刑事责任
  1、概念与特征

  1.刑事责任(nutrition):指国家对犯罪者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律形式。其特征:(1)侵犯的客体必须是国家秩序;(2)刑事责任必须与行为人主观恶性相联系与区别。3.刑事责任能力作为犯罪客体本身具有特殊性。具体来说是犯罪客体与犯罪行为的特点,它的出现,可以说是犯罪行为方式的一个发展变化,并且随着时代的发展更新的。所以这种犯罪也就不能说是没有罪了。在这里,法律和社会就是人们所追求的目标,人们为了实现自己的梦想而对它进行一定程度上的认识,这个认识是我们实现自己梦想过程中形成的一种自我意识。人们对自己在行为过程中所形成的思想成果是没有规定和限制的,必须服从于一定人内心的要求和意志的行动来实现和完成。我们也要注意这个性并不是说法律不允许我们去做违背我们社会客观规律的事情!而是在生活当中,我们要尊重和理解我们周围世界是充满了变化的社会。如果我们违反了法律法规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在我们选择离开公安这个部门之后不应该出现违法犯罪事件出现在我们面前所以就说不能够对于这样具有行为上的任何一点不符合要求的都要进行打击的!就是会受到法律和行政法规所规定的行为都具有一定的违法性或者是违法性这就是公安事业的性质;除此之外还需要注意到我们在进行一个时候一定要去进行检查这些人的所有行为是否属于违法犯罪或者说是触犯了法律。这样才能够保证我们我国法律中规定出来的事情真正能够实现让人民群众满意并且能够通过自身去实现自己想要成为什么样的人这才可以算得上是一种很好的存在而没有任何的一些其他情况都不可以。所以我们要让自己能够有一个良好的生活环境能够更加安全,从而更好的为自己所服务于社会,在我国这个社会中存在着违法犯罪活动,并且还会对国家造成一定的影响。如果是我们违反了国家法律的话,那么国家就应该对我们进行处罚!所以我们

  2、基本法律制度

  1.行政法律制度:行政法中,最重要的法律制度是行政法,它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作出规定。法律规范有明文规定为法条,规定在各种法律法规之中;各种规范都有一定的原则,是不能改变的;法律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严格依法办事,以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为出发点和归宿。2.行政法规制度:主要是指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制定或认可的规范性文件、行政行为以及其他涉及公民和组织权利义务的事项的法律规范和制度。行政法规的效力,是行政主体行使职权时所依据的法定原则和行为准则,以及依法行使职权时应当遵循的规则、程序中的规则。3.行政法规制度: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必须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层级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权;国家保护;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公民在经济社会生活中都必须受到法律法规的平等保护和依法管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是宪法所确定的一条不可逾越的防线。4.其他法律制度:主要包括行政法规制度及其实施条例、地方性法规规定政府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行为的规范性文件。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5.地方性法规是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有关地方性法规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条例;根据国家法律规定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修正后施行;其他经法律规定不得作为行政法规的事项。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设立的专门主管经济、文化、教育和社会事务的行政机关制定规章;地方性法规。6.司法机关执法行为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和人民法院刑事裁判决定执行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有关司法解释明确的法律事实和处理结果;法律规定应由人民法院执行的事项和有关法律规定;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可变更的事项。7、地方性法规:包括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8.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是司法机关为了解决实际问题,

  3、国家强制力

  国家强制力是国家权力机关及其行使机构对各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使能力和行为方式,实施控制、制裁和强制措施而实现其强制性目的和目标的能力。国家强制力在法律中主要表现为四个方面:(1)强制措施。强制措施包括制裁措施、剥夺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制裁措施是国家行政强制措施中比较特殊的一种类型。行政措施,就是指国家在法律允许范围内依法给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一定期限的权利义务的强制措施,即行政强制措施和其他行政措施,是行政强制手段中种类最多、执行时间最长、使用范围最广等特点,包括行政强制法和刑法在内等主要民事法律中均设有专门法律规范。(2)强制措施,包括一般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措施两者之一。一般强制措施指专门针对违反法律和国家利益而采取的措施。如劳动教养、剥夺政治权利、强制医疗等在法律规定中都包含了强制措施在内。因此劳动教养和国家行政强制措施是我国刑法规定的四种刑罚方式中最主要的形式之一。强制措施的种类包括没收财产、剥夺政治权利。公安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①治安处罚措施;②拘留;③查封财产;④冻结其资金;⑤没收财产;⑥剥夺政治权利;⑨行政处罚;⑩刑罚。限制人身自由措施包括拘传、强制劳动、逮捕、限制人身自由、强制医疗。其他行政措施也可以依法行使国家强制手段。以上内容来源于公务员考试网及公务员考试信息网!!!

  4、刑事法律

  刑事法律是调整国家权力和司法权力及其运作程序的基本法。是国家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和刑事立法的基本原则所制定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它的基本内容主要包括刑法总则、刑法分则、刑事诉讼法、国家警察条例、司法解释、法院组织法、检察规则等。其中刑事诉讼法是我国所制定的最重要的刑事法律。其对刑事法律制度和基本原则之间的关系,是指刑事法律与刑事立法之间相互联系、相互制约和相互协调的关系。刑事法律制度是在一定社会历史条件下形成而发展起来的一种基本规范和原则。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单行法;与行政法相互衔接的其他法律;以及与刑事诉讼法之间的关系。刑事法律规范体系。包括以立法和司法解释形式确定的法条、法律制度中关于犯罪主体、犯罪构成与刑罚制度中规定的犯罪类型、量刑标准等内容的规定或原则。其中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是我国刑法理论的两大体系。前者是对刑法总则而作出的规定;后者是对其所规定的基本原则加以概括的总则。刑事诉讼法主要规定刑事诉讼活动的基本规则以及适用法律规则;民事诉讼法律规范;司法程序中规定;诉讼活动中适用的诉讼规则;审判监督程序;刑事诉讼程序。我国刑事法律体系以刑法为核心展开,既有刑事诉讼法律规范又有刑事实体法、程序法以及专门法之间的关系;既有刑法(如民法、行政法)和行政法规等为主要内容。其中包括:犯罪行为、刑罚、诉讼程序及与此相关的其他立法。刑事法律体系在我国已初步形成。它分为3个层次:第一层次由国家制定《刑事诉讼法》;第二层次为行政法律;第三层次为刑事法律规范体系。刑事法律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刑法)以及与之配套实施的《刑法》;与其他法律的衔接关系。例如:刑事诉讼中可以适用的其他原则、裁判方式及其依据、司法解释

  5、行政执法与公安业务

  1.行政执法的范围:包括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两部制)。2.公安业务是公安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所涉及的各类法律法规以及行政规章规定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或行政管理的具体行政行为。它主要包括治安管理类、经济类和其他类五个大类。这些法律法规涉及的内容大致是治安管理领域相关条款和法律条文规定等。其中刑事类主要是指刑法中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行为;法律规定的对公民进行批评;对公民实施的刑事处罚;强制措施和刑罚种类及执行期限、执行方式;行政处罚种类、行政强制措施和违法行为范围、法律法规适用原则等内容;治安管理处罚依据等内容组成;国家强制措施的种类共七类;行政机关的执法权限和程序;权利种类和内容。3.刑事、民事责任:违法行为、损害后果的追究;国家赔偿;行政处罚3.公安业务包括:刑事案件处罚;民事案件监督;公民检举控告;政府信息公开;法律援助;救助。这就告诉我们如何去学习公务员呢?公务员是一个神圣的职业也是一个需要努力掌握的专业了。只有更好地掌握更多关于公务员各方面知识了,才能不会出现这样那样的情况哦你呢?想知道更多公务员考试信息吗?欢迎大家留言。如果你想知道更多公务员方面的信息也可以给我们留言哦~喜欢我就给我点赞吧!!!

五、公安执法执勤纪律要求

  人民警察是国家的一级政权机关,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担负着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保障人民安居乐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保障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职责。公安机关作为国家政权组织机关,作为国家公共权力的代表力量,其执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国家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安机关作为国家行政机关,其行使国家权力和履行社会管理职能必须遵循严格规范的程序和要求。《公安机关执法执勤工作规范》提出:“人民警察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法规以及国家道德规范,自身执法执勤行为,不得有任何妨碍和歧视他人的行为,不得以执法不当为由进行语言侵害或者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民警和其他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等十项执法执勤纪律。执法执勤纪律和日常行为规范等七个方面内容,这七个方面都是非常重要和必要的内容,是我们在日常生活中必须学习到的知识基础和关键点。只有将这一点学好了,我们才能更好地去运用在生活中去,这样才能更加优秀!!

五、公安执法执勤纪律要求
  1、严禁擅离职守

  人民警察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应当遵守法律和其他国家道德规范,遵守工作要求。人民警察必须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不得利用职权从事有损公安机关形象和荣誉的活动。人民警察执行职务过程中不得离开岗位或者脱岗、离岗或者擅自脱离岗位履职;不准接受请吃以及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等。民警离岗、离岗,应当按照规定履行报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离开岗位,不得擅自离开原岗位;经批准临时外出或者夜间执行公务不得外出等。严禁在节假日,以及公休假等特殊情况下擅离职守。人民警察必须执行保卫任务,不得脱岗漏岗、离岗;不得脱岗离岗;不得擅自离岗;必须在规定时间返回原岗位;不得中途离开驻地;否则,按照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公安机关负责人和其他负有直接责任的领导干部要按照规定接受监督调查。监督调查应当制作调查笔录并留存备查。对在调查过程中发现人民警察有违法违纪行为必须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严禁违法违纪行为发生。对违反执法执勤工作规范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或情节严重的人员,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民警或者其他人民警察违反法律法规及公安机关内部规定擅自离岗、旷工或者请假累计超过48小时或者因公负伤累计超过90天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擅自离岗超过48小时者应给予行政处分;对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诫勉谈话。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可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或调离公安机关等行政处分。

  2、严禁酒后上岗

  公安机关民警的法定职责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人民安居乐业。民警在执行公务过程中如果发生违法犯罪行为,必须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但不能酒后上岗是其核心内容之一,严禁在工作中酒后上岗。《人民警察纪律条令》规定:“凡有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一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醉酒驾驶机动车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人民警察法》规定:“人民警察执行职务必须保持正确、文明、热情、规范的着装。”公安部对此有明确的规定:人民警察执行公务前的着装是警察职务活动的外在表现形式之一,要求民警在参加执法执勤活动时着装规范,形象气质良好;穿着应当庄重大方、整洁得体、庄重、文明公正、无低俗行为。在执法执勤中,凡有不符合人民警察形象和执法执勤行为规范要求的,不得作为民警上岗执勤。因此我们必须明确知道我们民警的着装要求:制服要干净整洁、文明规范;警容仪态要端庄高雅;着装应当以规范、整洁统一为标准;不着制式服装;不穿戴有明显标志和警服;手持警械不得有影响执行公务和执法执勤的动作。不穿警服着制式服装;执勤服不得佩戴金属饰品;使用人民警察标志和制式服装;警服应当保持完整端正。警容严整、仪表端庄、大方端庄;注意观察周围环境;不能有碍执行公务行为。人民警察应当按照规定着装;工作期间不得饮酒;严格执行车辆管理制度;不乘坐私人飞机;严格遵守公共场所秩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使用“便衣警察”“特勤”“巡逻警察”等字样。执勤时应当着装规范、仪表端庄、语言文明、举止文明;未经批准不得饮酒或者服用药物。

  3、严禁语言侵害

  警察语言上的不当行为,如在依法执行公务过程中对他人使用侮辱性语言,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民警和其他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等。在执法执勤过程中,人民警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的人民警察应具备的执法素养。规范和纪律是民警执法行为规范、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的重要保证。对人民警察来说,语言是一种武器,用语言来征服人的内心,是一种不正常的心理状态,是需要改进的;语言具有强制性和威慑力,使人服从于你的意志。但是如果民警用语言来侵害他人或者用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民警和其他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会给执法者造成人身伤害和经济损失,也会使人民警察受到处罚而不能履行职责。人民警察在执法执勤过程中应依法使用文明用语进行劝导、沟通交流,而不能使用语言侵害他人或用语言侵害他人。例如:对群众说:“警察同志好啊你这个人有问题啊!”“你这位同志啊!”;“把你按倒在地上”、“不让你走”;“把你抬下去”;“不要这样”;“你们这样做有什么问题?”等等。

  4、严禁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民警和其他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

  暴力抗法是指行为人采取以暴力、威胁方法,妨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履行职责、行使职权、保护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的行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民警和其他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是《刑法》规定的暴力抗法行为。《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的,依法从重处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或对其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妨害民警执行职务的行为有构成犯罪可能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以暴力或者犯罪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正常执行公务被抓获的;在公共场合故意扰乱秩序的等情形。

  5、严禁泄露公安执法执勤工作秘密

  公安机关内部必须实行严格的保密制度。保密是公安执法执勤工作的重要内容和原则要求。在对外办案中应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保守执法执勤工作秘密。严禁泄露公安执法执勤工作秘密,不得在互联网或其他信息网络上发布与工作无关的信息、资料。对有关保密事项,应当履行保密义务并严格保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对外泄露或者向外提供公安执法执勤工作秘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他人泄露执法执勤工作秘密,不得将执法执勤工作秘密泄露给任何其他人。对泄露、扩散、传播执法执勤工作秘密问题严重的,应当追究相关人员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公安执法执勤工作秘密造成危害甚至毁损、泄露或者隐匿的行为和结果,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内部工作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严禁有下列行为之一:

  (1)拒不履行协助人民警察执行职务的义务;(2)违法执行职务;(4)玩忽职守;(5)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6)违反规定办理案件或者其他违反人民警察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情形。如存在以上行为之一的同时违反《人民警察纪律条令》、《执法执勤工作规范》的规定的行为,应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视情节给予警告、罚款、开除等相应纪律处分。

  7、违反规定应当受到相应党纪处分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公安机关执法执勤工作规范》中的“规范”一词,意为“严格规范”。“规范”这两个字就体现了一种态度,就是严格规范执行纪律。这就要求公安民警在执行执法执勤任务时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法规。对违反民警规范和要求产生纠纷要先进行调查了解。调查取证和听取汇报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不得以任何理由或者任意解释情况或者采取不正当手段阻碍民警依法执行职务或其他正当执法权利、依法行使职权和执行公务。法律、法规规定的警察不得随意执法或越权执法。执行公务时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规定,严禁擅离职守、超标准超范围执法;不得在公安机关管辖范围内进行行政执法活动及其他影响其执行公务的行为;不得以执法不当为由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进行语言侵害或者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民警和其他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等等行为。这也就意味着,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生任何违法行为以及出现任何问题都是不允许的。这就要求我们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正确执行了。所以请记住:不要逃避它!!以上就是“公安机关执法执勤纪律要求”以及“法律依据”!为了更好地学习和掌握相关法律法规知识以及规范执法执勤行为来更好地履行职责!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贡献自己一份力量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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