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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倒卖网课被判刑,微信销售网络课程被判死刑

时间:2022-11-21 08:55:02 作者:吴老师 字数:7469字

  2019年1月,刘某某、朱某某从微信上看到有人发布信息:可以提供免费的微课。随后两人找到了一家公司,并签订了合同。之后通过网络的形式销售“私教”网课。同年3月底,该公司的两名负责人在广西柳州市西乡塘区黄泥街道某小区一楼的出租房内找到被告人朱某某(已另案处理),将其用于销售“私教”网课的电脑、手机等作案工具搬至出租房,并由朱某某与刘某某共同出资购买一台用于授课。之后朱某某又伙同刘某甲(另案处理)、张某芳以及刘某某于2019年5月至2020年3月期间通过微信、支付宝等方式将其销售的21套网课教程通过上述微信账号提供给他人使用。经鉴定,21套网课中有29期是由其本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学习。经查实,刘某某、朱某某均为该公司的股东;李某东负责联系客户,向购课者提供教学资源,由刘某某负责组织授课,而朱某某作为负责人则在微信上推广自己开发的“私教”微课。2021年4月20日下午14:00前在该平台上报名并支付网课费用后,刘X、刘某甲、孙某将其实际取得由多名被害人提供的课程“点读机”或“智能机器人”免费通过微信转帐方式转给被告人张某芳并由其用于收款;张某芳将所购买在线课程再通过 QQ等软件以支付网考费的方式发给李某某、许某等人。被告人刘某等4人先后为前述多个QQ群成员在不到一年时间内向不特定社会公众销售网络课程共计约30余次,销售课程216套至597门。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353164元。另查明,刘某某曾因犯诈骗罪于2018年8月13日被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一年六个月(至案发时止);罚金30000元。2020年7月28日在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后,朱某某上诉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

一、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朱某某以牟利为目的,在网络空间向不特定社会公众销售所谓的“私教”微课,其中部分内容已经传播并获利。

  刘某某、朱某某以牟利为目的,通过微信倒卖网络课程的方式销售教程,扰乱国家教育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管理秩序,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且数额巨大,依法应予惩处。上诉人朱某某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维持原判。重庆中院经审理后认为:上诉人朱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刘某等4人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利用电信终端设备销售“私教”课程教程行为中起主要作用;一审判决量刑适当;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第一款:被告人朱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死刑九期、并处没收个人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违法所得人民币353164元予以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53164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不足部分继续追缴)。一审判决后发生法律效力。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如有任何问题可以微信私信咨询或留言联系我们哦!审核:赵瑞琳未经许可请勿转载

一、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朱某某以牟利为目的,在网络空间向不特定社会公众销售所谓的“私教”微课,其中部分内容已经传播并获利。

二、本案中的被告人系非法获利,且其为共同犯罪负主要责任,原判定罪量刑适当。

  本案的直接被告人,根据其犯罪事实、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法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而在微信上销售“私教”网课,通过向不特定人员提供教学资源获取不当利益的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销售非法获取的信息网络推广业务罪。同时为谋取不正当竞争,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还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及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告人朱某某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利用其所控制的公司进行网络销售,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张某芳作为公司员工、股东明知刘X等人实施了上述犯罪事实还参与其中并伙同他人完成“销售”,依法应认定为主犯;被告人朱某某曾因犯诈骗罪被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朱某某曾因犯诈骗罪于2018年8月13日被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同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个月。在缓刑考验期内再犯新罪的依法惩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被告人朱某某曾因犯罪被判处刑罚已执行完毕以后又犯新罪的,应当予以数罪并罚;其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予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分别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到六个月不等。

二、本案中的被告人系非法获利,且其为共同犯罪负主要责任,原判定罪量刑适当。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销售伪造、变造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罪”指销售伪造、变造或者擅自制造印章的行为。

  第三百六十二条、第二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对案件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检察官说法互联网是时代的产物,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与普及,我们接触到越来越多的是来自各方面的信息,其中的一些信息可能会对我们有一定的影响。但是由于网络便捷等原因,我们还能够利用碎片化时光来进行学习。网络已经是我们的一种生活方式的一部分。但是作为公民也要学会保护自己。不要随意通过网络买卖知识。在购买东西时一定要谨慎。以免上当受骗。请大家引以为戒。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销售伪造、变造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罪”指销售伪造、变造或者擅自制造印章的行为。

四、微信售课本身并不违法。

  不能成为对教育公平的侵害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网络售课成为一种新型营销方式,但这种模式也给教育公平带来了挑战,损害了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相关法律法规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互联网为他人或者自己提供互联网学习服务。但在现实生活中也出现了一些利用网络销售虚拟商品的案件。如2017年4月11日原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等四部门发布《关于加强网络直播服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不得通过网络、直播等形式向未成年人销售《课程表》等培训内容和教辅材料。在微信朋友圈等平台大量售卖含有与《网络销售文娱制品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相违背的内容的课程。对未成年人进行销售的行为将受到法律法规的处罚。因此对网络售卖所谓的“私教”课程可能存在较大的法律风险。微信售课本身就是一种“贩卖”知识牟利的违法行为!

四、微信售课本身并不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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