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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对学生的激励制度(洛阳市出台科研诚信管理办法)

时间:2023-01-02 15:10:01 作者:吴老师 字数:9015字

  10月21日,洛阳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网站发布《洛阳市高等学校科研诚信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适用于我市高等学校(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开展学术研究及教育教学活动的全过程。记者注意到,《办法》首次明确了高校对学生进行科研诚信教育和监督管理的主体责任要求。《办法》规定,大学生在读期间进行科研诚信教育和监督管理,需签订科研诚信承诺书。科研诚信承诺书应当明确具体要求及举报方式;对科研诚信信息中存在违反相关规定情形,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严重不良后果的,高校应及时撤销相关项目立项或许可证明文件(合同),并对相关人员进行相应处理;对严重违反相关规定情形导致科研诚信记录丧失、影响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发放或认定并有不良影响的人员,高校应及时取消相关人员毕业资格(或撤销学位);对严重失信者列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布(或列入教育、人社领域失信行为联合惩戒“黑名单”制度)。相关责任单位应按照规定将相关情况报有关部门备案后实施相应惩戒活动。

(1)【解读】怎样做好科研诚信管理?

  洛阳市高等学校按照“政府引导、社会参与、谁主管谁负责、谁认定谁负责”,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科研诚信管理工作负有主体责任的组织、协调机构,要在高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学校应将科研诚信教育纳入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建立健全科研诚信教育制度,定期开展科研诚信教育;各院系(部)要成立科研诚信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制定校本年度科研诚信工作计划,将科研诚信工作纳入人才培养工作总体规划,纳入绩效考核范围;完善科研诚信管理工作机制,明确职能部门及人员职责;完善科研诚信制度建设;加强科研诚信监督管理。高校应将科研诚信工作纳入学校整体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中。同时明确高校对学生进行科研诚信教育和监督管理应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

(1)【解读】怎样做好科研诚信管理?

(2)【适用范围】什么人可以申请科研诚信管理?

  本市高等学校的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博士生,以及全日制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高校应设立科研诚信教育小组,负责本单位学生科研诚信教育、监督管理工作。高校(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应当建立健全科研诚信教育及监督管理机制,定期组织开展科研诚信教育及监督管理。对存在科研诚信问题的人员,根据科研诚信状况采取相应管理措施。研究生应当按规定参加导师指导的课程以及研究生院、研究生教学研究活动,不得以任何形式抄袭、剽窃他人学术成果(包括他人署名)。科研诚信信息由个人申请、教师审核、高校公示、监督检查后作出处理意见等程序决定。其中,申请人申请信息应真实有效。对申报人存在科研诚信问题并导致相关内容不真实或者虚假影响其科研诚信状况和造成严重后果以及对学校、教师造成重大影响等行为,高校有权撤销相关项目立项或许可证明文件(合同);对严重违反相关规定情形导致科研诚信记录丧失、影响毕业资格(或撤销学位)但不影响毕业资格(或撤销学位)条件和毕业证书发放等情况;对严重违反相关规定情形导致科研诚信记录丧失销学位)或者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直接责任人应当撤销相关项目立项或许可证明文件(合同),给予相应处理;严重违反相关规定情形导致高校毕业资格(或撤销学位)或者严重失信者列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布(或列入教育、人社领域失信行为联合惩戒“黑名单”制度)。(3)【惩戒措施】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相关人员毕业资格、学位并列入“黑名单”:(1)将个人信息录入全国科研诚信管理信息系统时存在该情况被修改或撤销等情况;(2)长期未提交科研诚信信息情况报告或相关材料;(3)有其他严重不良影响或严重不良后果或影响毕业资格条件情形而被撤销相关项目立项或许可证明文件(合同);(4)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处罚等行为;严重违反科研诚信相关规定情形导致科研诚信记录丧失等情形出现且严重影响其毕业资格

(2)【适用范围】什么人可以申请科研诚信管理?

(3)【职责】学校建立科研诚信教育和监督管理体系

  《办法》明确,洛阳市高等学校应当建立科研诚信教育和监督管理体系,明确各相关部门的职责,制定高校科研诚信管理制度和操作规范,建立健全科研诚信制度,加强科研诚信体系建设,规范和约束科研行为。在高校科研诚信工作方面,洛阳市高等学校应当结合实际制定并严格执行科研诚信有关规定,明确高校在科研项目、科研经费使用、人才培养等方面对学生进行科研诚信教育和监督管理原则、内容、方式和程序等。在项目立项及申报环节中,项目承担单位应对科研人员进行诚信教育;在学生培养方面,高校要建立健全学生科研诚信管理和监督制度以及落实“十项规定”和“十个严禁”制度;在科研工作环节中落实科研工作程序和操作规范、科研数据应用、科研合同管理(科研诚信管理平台运行)、科研项目成果处置等工作;加大对师生学术违规、科研失信行为查处力度;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等等。大学生在读期间进行科研诚信教育和监督管理工作时(除国家规定外)应当做到以下几点:首先,应当与导师、科研人员定期交流科研经历、研究成果及发表论文;在读期间完成论文或发表;遵守学术规范等;主动承担科研责任;按时完成论文署名申请资料;应当具备相应科研诚信条件;主动参与所在单位科研诚信监督评价工作;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等。此外还有一些注意事项:对于违反相关法规情形导致科研诚信记录丧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产生的情况纳入科研诚信系统建设。其中包括:不履行法定义务或存在学术不端行为;有严重不良影响或者严重不良后果;出现严重失信情形导致科研诚信记录丧失、影响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发放或认定并有不良影响等三种情形之一(不含失信情形)或造成严重不良后果之后才被发现和处理;其他严重违反科研诚信行为情形。

(3)【职责】学校建立科研诚信教育和监督管理体系

(4)【主要内容】如何对学生进行科研诚信教育和监督管理?

  高校应将科研诚信教育贯穿培养教学全过程,各环节均纳入对学生进行科研诚信教育和监督管理的主体责任要求。以提升科研人员遵守科研诚信基本规范、提高科研能力为目的,在读期间进行科研诚信教育和监督管理,需要通过学校、院(系)、班级等形式组织开展。高校应成立科研诚信管理工作领导下的专门工作机构来承担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督导检查和质量评价工作;设立科研诚信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负责建立科研诚信相关制度;负责建立实验室和学生科研专项经费管理、使用和监督检查等管理工作;负责对学生科研诚信信息保密工作及相关人员学术不端行为予以处理工作。学生应自觉遵守学校和所在单位科研诚信相关规定,履行科研诚信义务。高校应将科研诚信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及考核评价体系,并对相关工作进行考核监督、激励等评价,在学生评优、表彰、奖励、推荐入党等方面予以倾斜鼓励等。同时高校也应将科研诚信情况记入科研人员培养档案和科研诚信档案并公开公示,对违反科研诚信行为记录记入个人诚信档案并公示1年以上等内容。学生在读期间发生科研诚信问题且经核实属于严重违规科研行为(除违反科研诚信相关规定情形外)时,可采取相应措施处理:高校可以对相关人员予以警告或通报批评;情节较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应撤销相关项目立项或许可证明文件(合同)或学位证书;严重违反科研诚信相关规定情形被取消毕业资格或学位情形并影响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发放或认定并有不良影响人员等处理;取消相关人员毕业资格(或撤销学位)。并将其列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布(或列入教育、人社领域失信行为联合惩戒“黑名单”制度)。高校可以根据需要将科研诚信管理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或其他相关评价内容及标准等。《办法》同时明确相关主体应依法依规承担相应工作职责:(一)完善科研诚信档案建设

(4)【主要内容】如何对学生进行科研诚信教育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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