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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岗10级转9级岗位的要求,管理职位由10级向9级过渡的规定

时间:2023-01-27 17:21:12 作者:周老师 字数:3872字

  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一般由10级向9级过渡。如果任职年限为10年,需要继续深造,则需要考核通过。可以提出申请,由单位审批后,按照《条例》的规定,完成由10级向9级岗位的过渡。过渡期限最长不超过6年。按照国务院有关政策规定,新录用公务员职务分为初级、中级、高级。其中,高级职务对应岗位等级。主要有副高级或者中级。其中管理岗位10级是过渡条件。对高级工的申请,由单位批准,提交任职介绍信和本人所在单位党组织盖章,办理有关手续即可。

1、《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新录用公务员担任与其原职务相当的职务或者具有其他特殊规定,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不得录用。

  对于实行聘任制公务员制度的国家和地区,新录用公务员担任与其原职务相当的职务或者具有其他特殊规定的,不得录用。对于实行聘任制公务员制度的国家,新录用公务员在录用前,应当先到公务员主管部门进行资格审查和笔试、面试等专业测试。考试合格后方可担任公务员。在公务员录用后担任相应职务的,任职年限可以按照国家和地区的规定合并计算。

1、《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新录用公务员担任与其原职务相当的职务或者具有其他特殊规定,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不得录用。

2、《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辞职;(二)退休;(三)辞退或者开除公职;(四)在涉及本人利益的重大问题上与本人有可能发生利害关系;(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情形。

2、《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

3、《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新录用公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在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内没有被录用的或者被录用后没有降低职位级别或撤职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公务员应当具备全日制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年龄在三十周岁以下(1990年1月1日以后出生);具有三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累计满五年的;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年龄在三十五周岁以下(1990年1月1日以后出生);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任职年限和工作年限是指公务员依法任职情况的反映。

3、《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新录用公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4、《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四十五条的相关要求

  国家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任何一级职务:(一)在有编制的单位任职,其中一级至四级公务员不满五年的;(二)离职或者辞退后,在原任职单位因工作需要,连续在原单位工作不满五年的;(三)被辞退后又重新录用担任原职务的;(四)具有法律明确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职务的。国家公务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擅自脱离职务或者超出职务影响工作和正常发挥作用的;(二)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四)有违法犯罪行为被开除公职的;(五)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六)有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或者不适合担任公务员或者不适宜担任其他工作单位职务的。同时对上述行为进行处罚时,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分别作出处理决定:(一)对触犯法律法规情节较轻的做出警告或者记过处分;(二)对触犯法律法规情节较重的做出开除公职或者辞退处分;(三)由上级机关作出批准给予辞退处分并予以免职处分的决定以及有关机关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给予辞退处分而不予辞退职务或辞退待遇的决定;(四)不适宜担任公务员或者不适合担任其他工作证明人的有关情形。

4、《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四十五条的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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