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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中小微企业减免社保费

时间:2023-01-08 02:40:01 作者:刘老师 字数:5368字

  根据《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费单位缴费政策实施期限的通知》,2022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即免征执行期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

  2022年3月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发布《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费等单位缴费的通知》。

  文件指出,为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实体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国务院关于新时代推进西部大开发形成新格局的指导意见》《国家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推进纲要》及有关规定部署,对现行阶段性减免社保费政策进行适当调整。

  文件指出,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稳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22〕5号)和上级部门有关政策要求,对部分疫情严重地区的企业在规定期限内暂缓征收社保费。

  2022年7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前参保职工因感染新冠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以及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等原因确实无法正常缴费的参保人员,允许其暂缓缴费至正常缴费后申请缓缴。

  企业因上述原因发生的社保费暂缓缴纳后,应及时向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补缴相应社保费。

1.企业缓缴社保费,在缓缴期间职工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由医保经办机构直接从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中划扣。

  参保人员已在职工医保待遇领取地办理领取基本医疗保险定期待遇手续,但因疫情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导致不能按时待遇办理的,可以延长退休年龄,或申请享受退职或领取基本养老金待遇。

  为方便企业了解社保缓缴政策和申请操作流程,国家医保局于2022年2月17日公布了关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持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有关事项的通知。

  通知明确了:

  各地可结合实际出台具体实施办法和操作流程。

1.企业缓缴社保费,在缓缴期间职工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由医保经办机构直接从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中划扣。

2.企业应补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分别在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次月起和次月起5个工作日内由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补缴业务。

  参保单位应当于补缴当月的次月1日前,向社保经办机构报送补缴申请,由社保经办机构在其提供的缴费银行账户中划缴相应社会保险费。

  补缴申请应当包括参保单位基本情况、基本养老保险(含失业保险)缴费年限等内容。

  参保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补缴手续,其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社保经办机构从其本人的银行账户中划缴。

  参保单位逾期不办理补缴手续和欠缴社会保险税款期间发生的相关业务,不视为正常缴费行为,相应缴费记录保留在其个人账户。

2.企业应补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分别在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次月起和次月起5个工作日内由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补缴业务。

3.企业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可直接在单位为职工申报工伤保险缴费后申请相应待遇。

  对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冠肺炎或被确认为患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因工负伤或在规定时限内经批准异地就医的参保人员,统筹地区在进行工伤保险分类定级(一至四级)后,可继续享受工伤保险相关待遇。

  对于工伤职工治疗及康复所需的医疗费用,由该企业先行垫付。企业按规定申请后,按规定拨付工伤医疗救治费用。

  参保单位申报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地区,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卫生健康等部门同意之后,可适度扩大减免政策实施范围。

3.企业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可直接在单位为职工申报工伤保险缴费后申请相应待遇。

4.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机构在向用人单位发放社保待遇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出具工伤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证书(含工伤保险关系转出、转移、接续)。

  (一)职工所在用人单位应在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完成工伤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由职工本人凭《工伤保险待遇领取证》到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社保基金。

  (二)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的,用人单位应当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30日内,按规定向经办机构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及时办理工伤保险待遇领取手续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并自欠缴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算至相应的用人单位应缴数额;给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五至十级伤残职工申请五至十级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各项社保待遇时,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三)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工伤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和本人户籍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参保地经办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认定为工伤的决定。

4.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机构在向用人单位发放社保待遇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出具工伤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证书(含工伤保险关系转出、转移、接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