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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对开办养老机构有什么优惠政策

时间:2023-01-22 16:09:04 作者:吴老师 字数:4398字

  国家对于养老机构的优惠政策有哪些?

  国家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机构,并出台相关政策对此进行支持。

  《关于推进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参与养老服务的意见》(国办发〔2016〕45号)规定:

  支持各类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等社会力量依法进入养老服务业,通过捐资入股、出资购买养老服务,以及设立产业基金、发展“互联网+”现代服务业等方式开展专业化市场运作。

  鼓励具备条件的企业向所属区域外拓展业务,在一定期限内不改变原法人主体。

  国家鼓励各类资本投资兴办医养结合机构,以特许经营模式开展服务;对投资兴办医养结合机构的,自获得营业执照之日起3年内,在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后,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各级财政部门应按有关规定统筹安排专项资金,支持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参与发展医养结合市场。

1.设立养老服务机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关于社会福利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24号)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符合条件的社会福利企业、养老服务企业和社区综合服务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三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每人每年6000元(每年12000元)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水利建设税(费)。

  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设立养老服务机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2.鼓励各类资本投资养老服务业

  在政府采购、城市建设用地等方面,应当优先考虑兴办养老机构等社会公益事业。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应根据公益性和市场化相结合的原则,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招投标方式等确定具体的项目。

2.鼓励各类资本投资养老服务业

3.鼓励发展“互联网+”、远程医疗与远程教育等现代健康服务业

  鼓励有条件的医疗机构通过合作举办、托管等方式,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提供医疗服务。

  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医养结合综合医院、护理院、护理站等设施。

  鼓励通过多种形式,对城乡社区提供养老服务的社会组织给予政策支持。

  支持医养结合机构开展远程医疗与远程教育活动。

  加快发展健康旅游和中医保健服务业。

3.鼓励发展“互联网+”、远程医疗与远程教育等现代健康服务业

4.鼓励发展养老产业基金和企业债券

  为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养老服务业,培育养老产业和“互联网+”现代服务业,加快推进老龄事业和产业发展,国家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出台了《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发改财金〔2015〕904号),该意见明确了支持产业基金、企业债券、创业投资基金以及股权投资基金等多种形式参与发展养老服务业。

  国家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对社会力量进入养老服务领域的投资促进工作,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各类主体多元化、多层次的公共服务设施和产业园区建设。

  鼓励符合条件的社会力量设立私募投资基金。

  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直接融资方式筹集资金并依法发行企业债券。

  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相关管理办法规定前提下,可通过发行企业债券依法筹集资金,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发展前景良好、具有稳定现金流和分红回报的养老服务企业发展。

4.鼓励发展养老产业基金和企业债券

5.对符合条件的社会力量投资兴办医养结合机构,自获得营业执照之日起3年内享受减按2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国家对公共基础设施、公益事业、社会公益和保障房建设、公益慈善以及民族事务等分别实行不同的税收优惠政策。

  财税〔2011〕160号规定:对符合条件的社会力量投资兴办医养结合机构,在按20%税率计征企业所得税前予以免征,后又提高到按25%税率计征企业所得税。

  财税〔2014〕54号规定:社会力量投资兴办医养结合机构,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享受与国家扶持社会力量参与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建设政策相衔接的税收优惠政策。

  (1)已办理备案登记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5.对符合条件的社会力量投资兴办医养结合机构,自获得营业执照之日起3年内享受减按2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